江南体育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无锡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规定》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规定、办法、细则、意见、通告等文件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清理是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要求或者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并作出清理决定的活动。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及时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等信息并即时更新相关文件数据库。
第七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每隔两年开展一次。市司法局负责清理工作具体业务的指导江南体育、协调江南体育、监督和整理汇总等工作。市各相关单位按照清理工作通知要求开展清理工作并及时向市司法局报送清理建议并作出相关说明,市司法局对清理建议进行合法性江南体育、合理性审查。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负责规范性文件实时清理工作江南体育。市各相关单位在工作实践中发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存在确需清理的情形,应当及时向市司法局报送清理建议和相关说明,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规范性文件清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相关单位收到清理意见和建议后,应当进行研究论证。确需清理的按照规定向市司法局报送相关材料并对提出意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反馈清理结果。
第九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江南体育、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组织清理,并作出清理决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市司法局对各相关单位报送的清理建议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后经过汇总整理起草清理决定。每隔两年进行的全面清理工作形成的清理决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以政府令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实时清理工作形成的清理决定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向市政府统一汇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及时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按照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方式作出清理决定。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符合上位法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需要继续适用的,应当决定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应当纳入年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工作考核范围。
第十九条 未履行清理职责的实施机关和制定机关,由市司法局向市政府提出处理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清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